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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门市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天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6241078.22元,并对代偿款16241078.22元按年利率6%向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借款本息后损失的利息903385.75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69元,由被告天门市天一棉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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