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阳春市金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东信锅炉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19355元及相应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2日起,以8193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9元,减半收取为82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15元,由被告四川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