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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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盖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03777号关于第34215801号“GA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