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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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视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3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20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被上诉人深圳市云视窗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发票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云视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536.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01.3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60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云视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96.31元;保全费2020.8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云视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