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静乐县弘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静乐县弘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374万元。 被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