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2.9元; 二、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的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