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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33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为431元,由原告***、***负担339.5元,被告***负担91.5元。 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