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56元,由被告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承担34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