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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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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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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医院
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544676.54元,由被告***承担20%即108935.31元,其中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0.00元;被告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各承担30%即163402.96元;原告***自行承担20%即108935.31元;

二、品迭被告***垫支48560.00元,被告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10000.00元,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375.3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0000.00元;被告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3402.96元;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3402.96元,以上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6250.00元;被告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9375.00元;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赔偿原告***9375.0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929.43元,被告***赔偿原告***1585.89元;被告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各赔偿***2378.83元;其余1585.8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以上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给付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0.00元,由被告***负担1270.00元,被告旺苍县中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各负担1905.00元,原告***负担1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5-2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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