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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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南通同佳船务有限公司 南通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同佳168”轮享有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停止对“同佳168”轮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南通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