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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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563.6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485.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