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712元、赔偿***医疗费173元、赔偿***医疗费115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353.12元;赔偿***摩托车损失费8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587元【(16433.44元+360元+900元-9712元)×70%】,赔偿***其余医疗费100.4元【(316.4元-173元)×70%】;赔偿***其余医疗费65.7元【(208.8元-115元)×70%】;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23906.22元,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负担394元,由***负担169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