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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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177438.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 二、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7975241.8元元范围内对“涉案A-E#楼”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备案、登记手续,或者消费者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除外); 三、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7036.24元范围内对“涉案室内装饰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在因涉案装修装饰工程而增加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76.7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4200元,合计238676.73元,由被告江苏联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26127元,原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4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