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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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城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冠美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代偿款810213.88及逾期利息(以81021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12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李冠美胜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冠美胜名下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与中心大道交叉口西南角5号1-2层108号208号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代偿款项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2元,由被告李冠美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