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周口分行开户账号为×××号的银行存款10389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即从2019年9月25日始至2020年9月24日止)。 二、对申请人王勇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某成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5603090005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19年9月25日始至2022年9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或者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仲裁或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