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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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海力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682民初3356号 原告:无锡海力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城湾金石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生,经理。 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食品工业园黄海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宋优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了原告无锡海力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高低温试验箱8台。至2018年8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设备款9621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210元,并负担违约金、利息等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无锡海力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95000元,原告无锡海力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唐希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郝玉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