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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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580583.4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按0.05%/日标准分段计算:第一段以1960164.0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6月27日,金额为138115.8元;第二段以1460164.0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7月11日,金额为10215.5元;第三段以3291885.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8月18日,金额为62511.6元;第四段以570039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08月29日,金额为31335元;第五段以8175506.8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09月3日,金额为20427.6元;第六段以7175506.8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3日,金额为35857.9元;第七段以6175506.81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金额为188249.8元;第八段以7118924.31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25日,金额为42690.1元;第九段以6118924.31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5日,金额为30577.9元;第十段以5118924.3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9日,金额为10232.2元;第十一段以4118924.3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4日,金额为51536.7元;第十二段以3618924.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27日,金额为41594.8元;第十三段以4203157.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6月2日,金额为264653.8元;第十四段以4153157.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5日,金额为6226.3元;第十五段以3953157.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10日,金额为9877.5元;第十六段以3703157.59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金额为114735元;第十七段以3203157.5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20日,金额为308935.3元;第十八段以4580583.4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6元,共计94071元,由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842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2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