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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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西溪印象城购物中心HZXXP1-02-01a房屋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装修保证金50200元; 三、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61840元; 四、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196282元; 五、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10月的电费25460.31元,2017年11月的电费6566.21元,2017年10月的水费4302元,2017年7月的提成租金34687.36元,2017年10月的提成租金1607.82元; 六、反诉被告***支付给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210840元不予返还; 七、浙韦评报字(2018)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的价值437116.4元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存货由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处理;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相抵,***尚应支付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3258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4973元,由原告***负担84568元,被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7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2元,反诉被告***负担53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