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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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力叉车(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亚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亚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叉车损失17900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杭州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预交4028元),由被告杭州亚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亚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