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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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09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住***。 负责人:朱国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峰,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2019年5月28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任向军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博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