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被告***车辆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人身损害理赔款441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承保的温亚军车辆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理赔款97005.3元,赔偿被告***47242.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