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380.8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4月26日的利息3075.77元、罚息44277.58元,2020年4月27日起的罚息按月利率18.3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申请人***对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106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