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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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1286.8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14.86元,二项共计22301.7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14.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