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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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4213号 原告: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伟军,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莲,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李。 原告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洋洋 书记员张浩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