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7266.03元、残疾赔偿金4532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5957.6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16109.05元,由被告***承担34832.7元(116109.05元×30%),此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付;由被告***承担58054.5元(116109.05元×50%),此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元,由被告***负担923元,由被告***负担1538元,由原告***负担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