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255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至借款偿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5元,由原告***负担26689元,由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