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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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二、被告江苏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10万元; 三、被告江苏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6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216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2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