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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的租金113037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130373.6元为基数,按年息9.55%的标准,自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期末留购价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被告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提交上诉状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7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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