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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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明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37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实行履行之日止,以3377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