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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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化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86669.28元,核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支付的28696元后,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8696元;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34784元(其中被告***已支付的医药费869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应予以核减)。 二、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赔偿数额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账号800157434220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