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借款本金1250222.97元及利息(利息以1250222.97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7.35%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为止); 二、若被告***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纳帕溪谷庚组团6-3-102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2元,减半收取805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112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