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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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信诺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信诺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4560元及利息(以14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河南伟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