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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泾县俊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泾县俊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14687元,由被告泾县俊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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