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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翔鹰光电有限公司
丹阳市访仙镇逸帆光学仪器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翔鹰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阳市访仙镇逸帆光学仪器厂支付定作款114048.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8月28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丹阳市访仙镇逸帆光学仪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安徽翔鹰光电有限公司、***承担(由两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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