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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5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二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欠款1273995.45元,并支付利息(以1273995.45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1997年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 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8133元,由被告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3元,由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6元,由山西省屯留县麟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