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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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为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省本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省为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房屋租金损失62,980元; 二、被告湖北省为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6,230.42元; 三、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湖北省为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5,7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湖北省为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由原告***负担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加3份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