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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 大同市新森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御东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浑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赔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6653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第三人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费114734.84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1元(***预交7446元,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预交25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负担232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373元,原告***负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