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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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树木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树木损失、评估费共计11477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