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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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东港市正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695002.28元; 二、被告东港市正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献血互助金及尸体冷藏费1848元,合计61848元(含已给付的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东港市正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