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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曹支行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0万元最高余额内向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340元,合计5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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