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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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4725.11元,违约金54026.25元(自2017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15日),共计128751.36元;自2019年7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7.5元;由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4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