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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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潜江畅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潜江畅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潜江畅安物流有限公司31950.1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