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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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雷士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31055.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264元(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23日),以上合计469319.16元; 二、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宁夏雷士工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4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宁夏雷士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原告宁夏雷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734元,由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