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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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村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327执453号 王瞎娃、尹丽晓: 你与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村支行于2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您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标的51250元。 2、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开户银行: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名: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 账号:661220118000002660001004993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