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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蓝天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中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宝源木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广西贵港市X2纸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被告***持有的广西贵港市X2纸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被告***持有的广西贵港市X1钢管有限责任公司22.24%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申请缓交,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