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的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以辅助进行;上述材料由原告***在被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查阅,地点在南宁兴宁,地点在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区域内作日。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