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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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及被告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月息1.5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万安东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