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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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借款本金283294.63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1日利息为29290.95元。2018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7%计算)。 二、被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4元、保全费2083元,合共8071.4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