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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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齐河县齐安大街南、迎宾路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齐国用(2015)第44、45、46、47号。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齐河县红庙朱村东、齐民街北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09-1045、查封担保人***位于齐河县金融中心B座1单元103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齐003376、查封担保人***、***位于山东海森特城市广场(齐安大街与迎宾路交叉路口)-1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齐006589、查封担保人***、***位于山东海森特城市广场(齐安大街与迎宾路交叉路口)-2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齐006590、查封担保人***、***位于山东海森特城市广场(齐安大街与迎宾路交叉路口)-3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齐006591、查封担保人***、***位于山东海森特城市广场B座(齐安大街与迎宾路交叉路口)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Z01091272。 三、查封担保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纬五路以北、晏婴路以东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007295号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