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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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荣成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 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 济南国医堂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1157.8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误工费17637元、护理费5566元、残疾赔偿金372495.2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495456.05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荣成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2000元; 上述一至二项兑除后,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支付原告***493456.05元(户名:***,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滕家支行、账号:***0911577)、支付被告荣成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2000元(户名:荣成市金安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荣成斥山支行,账号:37×××27)。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4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